旬邑县农业(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的公告
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事关畜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养殖场(户、小区)必须使用有合格标签的饲料,经GMP认证的兽药,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疫苗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禁止使用“三聚氰胺“、“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佩带耳标。
二、各养殖场(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必须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出栏或调运前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经营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进入市场交易。
三、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必须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GMP认证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经营的饲料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必须建立进货台帐、购销记录,实行处方售药,严禁经营“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场(超市)购买畜禽产品前,一定要查看畜禽产品的检疫票据和验讫印章,并索要票据,凡是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白条肉请勿购买,并及时举报。
五、各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各养殖场(户、小区)及畜禽产品经营单位,务必守法经营,并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含有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对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对经营违法兽药、饲料、私屠滥宰、白条肉猪注水、生鲜奶掺杂使假、拒绝检疫等质量安全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并适时通过媒体对个别钉子户进行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县农业(畜牧兽医)局 34422411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4420188
二〇〇八年十月